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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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年12月23日在银川市兴庆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上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建军
各位代表:
我代表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以来,在兴庆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在兴庆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在区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大力支持下,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银川市《实施意见》[1],紧紧围绕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党代会各项安排部署,按照“精细、规范、品质、品牌”工作思路[2],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实现新发展、取得新成效。
一、坚持服务大局,以更高的检察自觉助力高质量发展
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3],共受理审查逮捕案件609件881人,批准或决定逮捕372人,同比下降50.4%,不批准逮捕518人,不捕率同比上升22个百分点;受理审查起诉案件937件1196人,提起公诉847人,同比下降35.6%,不起诉302人,不诉率同比上升4个百分点。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电信网络犯罪、“两抢一盗”犯罪和“黄赌毒”犯罪,共办理156件216人。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提前介入并办理陈某、李某等7人涉嫌抢劫、强奸、组织卖淫恶势力犯罪案,从严从重打击有组织犯罪,为建设平安兴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积极服务高质量发展。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加强检企沟通,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参与化解金融风险,办理金融领域犯罪14件17人,扎实开展反洗钱专项工作,移送“自洗钱”犯罪线索1件并在立案后提前介入侦查,提起公诉1件1人。对1件串通投标案件启动企业合规审查[4]程序,通过检察建议[5]、检察听证[6]、现场考察等举措,充分考量涉案企业整改情况和涉案人员主观恶性,依法提出从宽处理意见,护航民营企业发展。落实“八号检察建议”[7],联合行政机关邀请20家建筑单位进行集中宣讲,以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协同助力安全生产。积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整治行动,办理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公益诉讼[8]案件13件,有效促进兴庆区生态环境向好转变。
全力做好党的二十大维稳工作。紧紧围绕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等重要政治活动,制定信访安保维稳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重点矛盾纠纷防控和日常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采取上门听证、专家论证,深入信访人居住地协调村镇联动救助等方式,化解疑难复杂、缠访案件4件。院领导对44件首次信访案件包案化解[9],检察长主持网上直播听证会1件,院领导带头主持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听证8件。
主动参与疫情防控重大任务。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积极参与社区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累计派出下沉干警4批2500余人次参与一线防控工作,28名干警参与中高风险区物资转运和流调工作,向疫情防控任务紧迫的街道社区捐赠两万余元防疫物资,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贡献检察力量。
二、坚持司法为民,以更实的检察作为回应群众期待
聚焦群众关切,倾力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进落实“七号检察建议”[10],与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集团东城分公司等14家单位召开现场推进会,制发检察建议2份,共同推动寄递行业规范化建设。推进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坚持惩防结合,开展专项宣传15次,办理涉及养老诈骗案件1件2人;依法办理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电信网络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45件89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针对人数众多的农民工讨薪案件,办理支持起诉案件35件,帮助追回薪酬49万余元。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专项活动和抗(抑)菌制剂非法添加问题专项监督,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1]11份,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突出检察关怀,倾情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12]和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方针,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42件253人,审查起诉案件125件237人,依法不批准逮捕198人,不起诉41人,涉罪未成年人不捕率和不诉率分别上升33.7%和17.9%。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共受理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22件179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4件164人。持续强化“兴·星”未检检察工作品牌[13]建设,建成全区首家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站和全区检察系统首家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借助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五老”[14]等专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15]2947次,社会调查适用率为547.77%;开展帮教活动[16]1608次,帮教率为328.16%;引入社会力量参与[17]2940次,社会力量参与率为584.49%。通过精准帮教,超过95%的附条件不起诉[18]未成年人走上正途,2人考入大中专院校,34人顺利就业。抓好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打造现场教育与媒体宣传相配合、线上线下全覆盖的未成年人检察宣传体系,讲授法治课100余场次,覆盖2万余名学生,发放宣传册5000余份。
注重矛盾化解,倾心落实权益保障举措。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功能提升,建设“石榴籽”接访室提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能力;用心用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共受理来信来访226件,全部落实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和结果答复,始终保持涉检信访赴银进京零记录。办理司法救助[19]案件35件,发放救助金43.4万元,救助人数和金额分别上升75%和37%。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适用该制度审结1023人,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99.06%,办理刑事和解案件33件,诉讼效率进一步提升,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三、坚持客观公正,以更优的检察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刑事监督更加有力。积极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1]落实,与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苏银产业园分局合作成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深入推动“侦协办”实质化运行,共监督立案31件34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增长61%和76%;监督撤案103件138人,同比件数人数分别增长79%和80%。提出抗诉[22]1件并改判,发出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检察建议3份并采纳。加强刑事执行监督[23],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48份;开展监外执行监督,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20份,检察建议书6份,采纳率均为100%,促进了刑罚执行公正规范。
民事检察持续做强。以《民法典》的贯彻落实为契机,全面加强民事生效裁判、审判程序和执行活动监督。受理生效民事裁判监督案件26件,提请上级院抗诉3件并得到支持,其中1件已改判;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已采纳;受理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80件,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78件,回复采纳76件。坚持以类案形式制发检察建议,力争监督一案、治理一片,制发检察建议46件,同比增长130%,实现了民事检察监督增量提质,三起案件被自治区检察院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推广。联合打击虚假诉讼[24],共移交8件涉及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件已回复采纳,提请抗诉改判1件,有效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构建。
行政检察持续做实。以“穿透式”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25]工作,促进案结事了。受理行政审判程序违法监督案件8件,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26]案件9件,制发检察建议17件,采纳率达到100%。深化行政检察监督护航民生民利,向行政机关提出19件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的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切实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办理涉及就业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件,成功化解4件,促进劳动者就业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益诉讼有序拓展。围绕“4+9”领域[27],依法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00件,同比增长42.8%,提出诉前检察建议81件,诉前磋商18件,回复采纳99件。依托“河长+检察长+警长”工作机制,制发检察建议8件,诉前磋商3件,切实为保障黄河安澜贡献力量。办理的“军博园附近林地生态环境破坏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区政法机关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典型案例选编》。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公益诉讼新领域,针对消防通道占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等五个方面立案并制发检察建议35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机制。开展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专项监督,监督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山公园英烈纪念设施的管理保护。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协调配合机制,聘请9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28],参与办理17件公益诉讼案件,共同开展黄河流域河湖沟巡查及公益诉讼“回头看”,有效防止问题反弹。
四、坚持强基固本,以更大的检察担当锻造过硬队伍
在政治建设中立根铸魂。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分层级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大宣传、大实践,迅速掀起学习热潮。自治区检察院时侠联检察长到我院就十三次党代会精神进行专题辅导;组织9名检察官讲办案故事,引导全体干警转变司法理念、提升办案质效;围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组织70余名干警前往盐池县革命烈士纪念馆、灵武市白芨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现场教育;邀请知名作家共同开展“喜迎二十大 奋进新时代”读书分享会,进一步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和奉献精神。严格执行政法工作条例,向兴庆区委、区委政法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重大事项22件次。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开展“两微一端”宣传平台专项排查;刊发检察宣传信息161篇,同比增长33.8%,其中被《检察日报》《人民监督》《宁夏法治报》等省级以上媒体转发102篇,充分展示兴庆检察工作新成效。狠抓政治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压实主体责任,确保整改实效。
在从严治检中正风肃纪。坚持品牌引领,开展“尚廉兴检”检察廉政文化品牌[29]创建。以深入开展“改进作风、提升质效”专项行动、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和不当收益及违规借转贷或高额放贷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认真开展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等办公办案风险点排查防控工作,切实做到警钟长鸣、正本清源。强化警示教育,组织80名干警到自治区廉政警示教育中心接受教育,专题学习检察系统违纪违法问题典型案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开展“尚廉兴检”廉政节目文艺汇演,干警自编自导自演9个廉政节目,进一步强化教育效果。加强谈心谈话力度,领导班子与干警层层开展廉政谈话80余人次,引导干警对党忠诚老实,严守纪法规矩。
在夯实基础中固本培元。加强队伍建设,提请任命领导干部5人,遴选员额检察官10名,完成28名干警的职级晋升工作,加快构建复合型、专业化检察队伍。加强基础建设,建成图书阅览室、党建活动室、院史荣誉室,丰富了党团活动阵地;完成检察中心机房升级改造,检察工作智能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加强机制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案件工作方案等6项制度,与兴庆区监委建立职务犯罪案件衔接办理、提前介入、案件协商3项机制;与兴庆区残联建立残疾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配合协作机制。加强教育培训,组织85名干警到宁夏沙湖培训中心和六盘山干部学院开展业务培训和政治轮训,召开青年干警座谈会,对入额检察官和新招录干警指定导师进行辅导,加快青年人才培养。
在接受监督中提升公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贯彻审议意见,不断改进检察工作;完善联络机制,邀请代表委员广泛参与检察开放日、案件听证、庭审观摩等活动,30余名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机关、监督检察工作。全面铺开检察听证工作和人民监督员工作,通过简易听证、上门听证等多种方式,组织公开听证73件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开审查案件130件,并对认罪认罚、公开宣告送达及案件开庭审理情况进行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一年来,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各项工作平稳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阵地建设进一步夯实,检察智能化建设进一步优化,干警办案理念进一步转变,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进一步形成,精细管理、规范办案、提升品质、打造品牌的工作思路已落实到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民事监督工作等作为典型经验获得区市院领导批示,20件案例被评为区市检察机关典型案例进行推广,2篇论文在银川市2022年检察理论研究论坛征文中分别荣获一等奖和优秀奖,研究课题立项取得突破性进展,被最高检立项1项、自治区级立项3项。我院也被评为2021年度平安宁夏建设优秀单位,2名干警获全区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个人嘉奖。
各位代表,检察工作的些许进步,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政府、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和大力支持!在此,我谨代表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基层大院的示范作用发挥还不足。我院办案数量大、办案力量强的优势没有完全释放,在区市的业务带动作用还不明显。二是队伍建设各项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工作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核心的约束、引导、激励、奖惩的司法办案管理机制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三是监督意识和能力还需要持续提升。监督与办案并重的意识还有所欠缺,以法律监督工作服务社会综合治理的意识和能力还有欠缺。四是纪律作风建设还需要继续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紧抓不放,一体改进。
2023年检察工作思路
2023年,兴庆区人民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忠诚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和银川市、兴庆区党代会锚定的发展目标,主动融入“三城四区四兴庆”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推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30]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的兴庆篇章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一是始终坚持聚焦政治建检,自觉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政法姓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二十大精神上来,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坚定做到“两个维护”。始终牢记“三个务必”,紧紧围绕“五个牢牢把握”和“三个全面”重要指示,坚决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不折不扣落实区委及上级检察机关各项安排部署,找准找实依法能动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转化为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强大动力,切实担起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更重责任。
二是始终坚持聚焦中心大局,以检察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紧盯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打好维护安全稳定的“主动仗”,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足。加大网络犯罪、养老诈骗等涉及民生领域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力度,依法严惩各类影响人民群众获得感的违法犯罪,持续在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上出实招、见实效。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探索知识产权综合保护等检察举措,依法能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常态化抓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公开听证、司法救助、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各项检察为民实事,用心用情办好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三是始终坚持聚焦主责主业,在纵深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担当尽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提升办案质效和司法公信力。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大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力度,把每一个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铁案。精准开展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源头治理“虚假诉讼”,合力维护司法公正公信。积极稳妥办理公益诉讼“4+9”领域案件,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案件,切实履行好“公共利益代表”的神圣职责,为增进民生福祉贡献检察智慧和产品。科学制定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深化“案-件比”[31]质效评价标准,更实发挥检委会、检察官联席会对案件把关的实质性作用,完善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案件评查、错案责任追究等机制,倒逼检察工作质效全面提升,助推兴庆检察从“数量大院”向“质量强院”逐步转变,牢牢站稳全区检察工作“第一方阵”。
四是始终坚持聚焦队伍建设,以高素质检察队伍实现时代赋予的使命任务。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章,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管党治检,一体加强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做到刀刃向内,持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严格落实“三个规定”[32]、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33]、宁夏检察人员十五条禁令等纪律要求,不断夯实兴庆检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党的二十大首次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写入工作报告,代表党中央赋予检察机关更高要求与更重责任。下一步,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将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全面贯彻本次大会决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勇毅前行,以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更加昂扬的斗争精神,更加积极地能动履职,更加扎实的工作质效,为兴庆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检察力量!
有关用语说明
【1】自治区、银川市《实施意见》:自《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后,自治区、银川市党委先后审议通过并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新时代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区、全市全面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全面指导和有力支持。
【2】“精细、规范、品质、品牌”工作思路:精细是指强化精细管理、精细办公、精细办案,探索建立“程序管理、部门协作、跟踪问效、信息支撑、机制保障”的精细管理之路,确保每一项检察工作都以求极致的态度完成。规范是指坚持理念引领和制度保障,围绕标准规范、程序规范、言行规范、责任规范,加强检察干警工作理念转变和职业习惯养成,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质效。品质是指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聚焦主责主业,以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民利、严格公正高效履职为检验标准,通过构建符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和人员管理考核体系,在法律监督品质升级上求突破,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检察公共服务产品。品牌是指坚持品牌引领,深入推进“兴·星未检”“尚廉兴检”建设,以品牌创建引领和带动检察工作整体质效提升。
【3】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用逮捕措施、慎用羁押手段、慎用追诉方式。
【4】企业合规审查:涉案企业针对与涉嫌犯罪有密切联系的合规风险,制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形成有效合规管理体系的活动,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专项合规整改计划和相关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进行了解、评价、监督和考察的活动。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对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评估过程和结论进行审核。针对未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小微企业合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对其提交的合规计划和整改报告进行审查。
【5】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6】检察听证:是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7】“八号检察建议”: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向应急管理部制发了安全生产溯源治理方面的检察建议,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号检察建议。
【8】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2017年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明确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主要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等领域。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对遏制侵害公益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9】首次信访案件包案化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首次到基层检察院信访的案件,必须由院领导包案办理。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院领导包案办理首次信访专项检查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院领导包案办理的首次信访案件范围1.首次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刑事申诉案件;2.首次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3.首次向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立案监督案件。
【10】“七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国家邮政局发出了“七号检察建议”,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12个有关部门,推动强化安全监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寄递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11】诉前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向行政机关发出的督促其依法履职检察建议。由于该建议是在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发送,所以又称诉前检察建议,较之于检察机关其他类型的检察建议,诉前检察建议因与行政公益诉讼紧密关联,往往对行政机关有更强的敦促作用。
【12】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犯罪中的从宽情节和轻微犯罪中的从严情节也要依法分别予以宽严体现,对犯罪的实体处理和适用诉讼程序都要体现宽严相济的精神。
【13】“兴·星”未检检察工作品牌:兴:代表兴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兴庆未检以检察能动履职,联合社会力量,协同做好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帮教等工作,审慎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用心用情用力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星:兴庆未检人仰望星空,坚守理想,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事业和追求,在每一个案件中诠释一种深刻、持久、难以割舍的情怀。坚持不抛弃每一个犯错的孩子,用心给予关爱和帮助,让每一个孩子成为未来的一颗希望之星。
【14】“五老”: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
【15】社会调查: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自行或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其作案的主观、客观原因,为公正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16】帮教活动:人民检察院对涉罪未成年人,根据做出的不同司法处置,会同公安机关、看守所、家庭、学校和青少年保护机构、社会组织等组成帮教小组,共同进行帮教、考察和矫治,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17】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引入社会组织、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的社会力量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关护帮教、教育矫治等工作,最大限度助推涉案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18】附条件不起诉: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19】司法救助: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1】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202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刑事诉讼活动,促使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统一认识、互相理解、消除分歧、形成合力,构建“在协作中监督、在监督中协作”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新模式。
【22】刑事抗诉: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审判机关依法重新审理并予以纠正的诉讼行为。刑事抗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权,通过刑事抗诉纠正有错误的裁判,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
【23】刑事执行监督: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改革部署,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工作职责除了原有的对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外,还增加了对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策财产活动的监督、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的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新增监督职责。
【24】虚假诉讼: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25】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26】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是否准予执行,并采取措施强制执行的活动。因此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授权,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27】“4+9”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由原来的4个诉讼法明确列举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时,先后以设立或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形式授权检察机关在英烈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军人荣誉名誉权益保障、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垄断、反电信诈骗、农产品质量安全、妇女权益保障9个领域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办案。
【28】特邀检察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按照一定程序聘请的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人员,以特邀检察官助理身份对有关专业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或指导参与相关专业领域案件办理工作。
【29】“尚廉兴检”检察廉政文化品牌:“尚廉兴检”即崇尚清正廉洁、严格公正司法,坚持把廉政文化建设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打造“尚廉兴检”检察廉政文化品牌,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落实落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30】“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四大检察”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31】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件比”中的“件”数越低,说明“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少,办案时间越短,案结事了后,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高,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好。设置“案-件比”核心指标的初衷,就是要求检察官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看问题,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把“件”降下来,把质和效提上去,切实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2】“三个规定”:是指中央为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而出台的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定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简称。
【33】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2022年2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内容包括严禁搞两面派、做两面人;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严禁放任错误思潮侵蚀影响;严禁不当交往、干预执法司法;严禁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严禁违规参与营利活动;严禁包庇纵容黑恶势力;严禁滥用执法司法权;严禁不作为乱作为、耍特权抖威风;严禁跑风漏气、失密泄密。其中强调,凡违反“十个严禁 ”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